云南22岁的大学生韩某因为非法收购、出售2只鹦鹉(25只未遂),一审被以“非法收购、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”,判处有期徒刑6年,并处罚金五万元。
这样的结果,韩某方面选择了上诉,因为他们觉得韩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而且还是初犯,亦有自首和立功情节,需要从轻处罚。
其实法律判的说是有理有据,我们一起来看一下。
2019年3月13日,韩某以7600元的价格从河南省商丘市的刘某处购买了25只绿颊锥尾鹦鹉和2只亚历山大鹦鹉。
亚历山大鹦鹉和绿颊锥尾鹦鹉均列入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(CITES)附录。
而亚历山大鹦鹉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。
所以被昆明的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是没有问题的。
后续,韩某将两只亚历山大鹦鹉出售;被抓之后,警方在其住处找到了剩下的25只绿颊锥尾鹦鹉。
法院在判刑过程中也进行了考量,虽然已经着手犯罪但是出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没有得逞,系犯罪未遂,从轻处罚。
韩某在到案后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也有立功和自首情节,也可以减轻处罚。
只不过有有一点法院进行了驳回,韩某声称自己不知道这是国家保护动物。
但是法院认为其通过非法渠道获得,主观上就已经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认知。
另外辩护律师提出的“人工驯养的这种鹦鹉,民间也有过饲养和买卖,所以算不上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。”这种观点其实站不住脚。
在有关法律条文当中规定:驯养繁殖的物种”列入刑法保护的范围。只要是涉案鹦鹉符合条件即便为人工驯养,亦属于法律规定的“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”。
想起掏鸟窝被判10年的那个大学生